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

所得稅法規定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與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如何區分?

下列2種人是屬於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(居住者):

 

(一)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
1.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。

2.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,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
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,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、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、職業、營業所在地、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,

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:

(1)享有全民健康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

(2)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

(3)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、執行業務、管理財產、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。

(4)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
 

(二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

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,為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(非居住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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