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方式

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

(以109年為例)

⧗綜合所得淨額=綜合所得總額  –  全部免稅額   –  全部扣除額  –  基本生活費差額

 

財政部已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每人全年88,000元;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,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,每人全年132,000元

☘️免稅額

申報每人8.8萬
本人、配偶、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以上每人13.2萬

☘️一般扣除額
「標準扣除額」或「列舉扣除額」擇高適用

⇒標準扣除額
單身12萬,有配偶24萬;無須檢具任何單據
⇒列舉扣除額
可就捐贈、保險費、醫藥及生育費、災害損失、購屋借款利息、房屋租金支出等6大項目檢據列舉扣除
(若是透過國稅局或網路下載查得部分,可不必檢附資料)

☘️特別扣除額☘️
除一般扣除額外,可依自己申報年度情形,扣除以下項目

  1. 財產交易損失 (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)
  2.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(每人最多20萬)
  3.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(每最多27萬)
  4.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(每人20萬)
  5.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(每人最多2.5萬)
  6.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(每人12萬)
  7.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(每人12萬)

 

⧗應納稅額= 綜合所得淨額  x  適用稅率 –  累進差額

 

⧗扣除額包括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

一般扣除額又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2 種,需擇一填報減除 

 

⧗實繳(退)稅額=應納稅額 –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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