📕法據
營業稅法第47條
納稅義務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;
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,得按次處罰,並得停止其營業: ……二、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。
他人包括總分支機構間
🔨案例
○○服飾有限公司逢甲店107年11-12月因發票於107年12月29日開立完畢,
店員乃調用該公司青海店發票使用,案經國稅局查獲,
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以下簡稱營業稅法)第47條第2款規定,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30,000元
以下罰鍰;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,得連續處罰,並得停止其營業。
裁處○○服飾有限公司青海店3,000元罰鍰(本案係1年內第1次查獲)。
資料來源: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
稅務違章案件減免
1.法令依據: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、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、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。
2.申請時限︰轉供即日起。
◮注意事項: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處罰案件,於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,免予處罰。
惟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,將不適用免罰規定。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