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處理

📕法據

營業稅法第47條

納稅義務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;

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,得按次處罰,並得停止其營業: ……二、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。

他人包括總分支機構間
 

 

🔨案例

○○服飾有限公司逢甲店107年11-12月因發票於107年12月29日開立完畢,

店員乃調用該公司青海店發票使用,案經國稅局查獲,

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以下簡稱營業稅法)第47條第2款規定,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30,000

以下罰鍰;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,得連續處罰,並得停止其營業。

裁處○○服飾有限公司青海店3,000元罰鍰(本案係1年內第1次查獲)。

資料來源: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

 

稅務違章案件減免

1.法令依據: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、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、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。

2.申請時限︰轉供即日起。

注意事項: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處罰案件,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

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3次以上者,將不適用免罰規定

 

參考資料

  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報備申請書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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