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

📕法據

營業稅法第45條(行為罰)

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,除通知限期補辦外,並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;

屆期仍未補辦者,按次處罰

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(漏稅罰)

納稅義務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追繳稅款外,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,並停止其營業:…

一、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。
 

 

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
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,應於開始營業前,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。(營業稅法第28條)

 

🔨案例

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,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之營業人,應辦理稅籍登記

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,以取得代價者,為銷售貨物;提供勞務予他人,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、收益,以取得代價者,為銷售勞務。有關「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、麵攤、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,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、且收入不多,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」之營業人,係屬銷售貨物行為,與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,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「個人手工藝」性質並不相同,仍應辦理稅籍登記。
(財政部93.1.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)
 

 

 

免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

🔶專營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、第8款、第12款至第15款、第17款至第20款、第31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,得免辦稅籍登記。(營業稅法第29條)

🔶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,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,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,其「每月銷售額」之認定,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。另有關業經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查定課徵營業人,其應納(查定)營業稅額,應就實際交易資料中,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核課稅額。(財政部94.11.25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)

 

🔨案例

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、燙髮、美容、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,如未具備營業牌號,亦未僱用人員,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登記。(財政部78.4.6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)
 

 

未辦登記期間稅額之計算

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,擅自承攬工程,其施工前後月份均未滿月應按查獲銷售額除以實際營業日數再乘以30天計算每月銷售額,並依其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,決定應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。(財政部85.6.5台財稅第851906819號函)

適用稅率:按其業別或規模,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之規定;查獲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,補徵營業稅時亦同。(財政部75.8.11台財稅第7554563號函)

未辦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,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,經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,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,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%罰鍰。(財政部78.8.11台財稅第780211903號函)

 

 

🔨案例

林○○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,利用臉書(Facebook)直播拍賣海鮮水產品,

自107年1至6月間交易金額為210萬元,案經查獲,經輔導,林○○補辦稅籍登記,本件除補徵稅額10萬元外,

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0萬元。

(本案係1年內第1次查獲,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納稅款)

  210萬元/6 = 35萬……平均每月銷售額
  (210萬元/1.05) x 5% = 10萬元……漏稅額
  10萬元 x 5 = 50萬元……最高罰鍰
  10萬元 x 0.5 = 5萬元……依裁罰倍數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
  200萬元 x 5% = 10萬元……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罰鍰
 本件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處10萬元罰鍰
 

資料來源: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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