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稅申報期限

報繳期限

營業稅報繳限為兩個月報繳一次,營業人每逢單月(即每年之一、三、五、七、 九、 十一月)的十五日以前報繳其上兩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。

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,向稽徵機關申請以每月為一期,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其上一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。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。

 

每期(月)申報銷售額時,應填報一發票明細表

其中二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,於填報稅額時,應以發票總金額按稅率還原計算,請營業人注意依式計算填報;

其次,有外銷適用零稅率而依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者,可免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。

 

外銷適用零稅率申請退稅者

填妥申報書、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,不必填寫繳款書。

 

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

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,未於當期申報者,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。次期仍未申報者,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。

 

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稅之申報

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之營業場所,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,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。

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,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,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之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物,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。

 

▨溢付稅額之處理

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,如當期(月份)發生溢付稅額之情形,依照新制營業稅法規定,採下列兩種方式處理:

➸退稅

凡是適用零稅率、購買固定資產、因合併、轉讓、解散或廢止所發生的溢付稅額,均以退稅的方式處理。

但累積留抵的溢付稅額過大,情形特殊者,也可申請財政部核准先予退稅。

➸留抵

除以上得為退稅溢付稅額以外,其餘的溢付稅額,均採留抵次期(月份)的應納稅額,如果次期(月)留抵後仍有餘額,可以在以後的各期(月份)中繼續留抵,稅法並不限制留抵的期限,以保障納稅人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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